1 职业名称 高级采购师
2 职业定义 从事商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人员。
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采购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5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判断、计算、信息处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视觉、听觉正常,色觉敏锐。
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关于开展《采购师》《高级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采购人员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9)35号文件 ,并为进一步配合政府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和国家认证有效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项目实验基地授权进行《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定于2011年开始在北京开展《采购师》《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实验性试点培训项目,培训有国内采购顶级专家名师授课,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购师二级》《高级采购师一级》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证书。请各企(事)业单位抓住机会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采购管理专家根据《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设定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系统讲授采购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
二、培训鉴定对象
各流通企业的采购总监、采购经理人/主管、采购部、供应部经理、供应部人员、品质部门经理、供货商辅导师、计划物料部经理、财务经理等。
三、培训方式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注: 本招生信息,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