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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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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薇1993年元旦结婚。婚前父母为小薇购买了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价值2万余元的嫁妆,小张父母为他盖了一栋二层楼房用以结婚后使用。他们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近日,他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
 小薇认为经过8年余,她有权分得房屋一半。小张不同意,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约定归个人所有,并经公证不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薇能分得该房屋一半吗?  成都离婚网律师解答:小薇认为“经过8年余,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规定已经废止,现在已经不再适用此规定。从本案看,小薇与小张就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已作书面约定,且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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